关于移动电源、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/细则换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:2025-08-12 14:00来源: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访问次数:758 - N% [0 D; B! r/ W+ b; g4 ~3 ]
各相关企业: 依据国家认监委2025年第15号公告(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移动电源、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(试行)》的公告)(以下简称认监委第15号公告),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移动电源、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(试行)》(CNCA-C09-02:2025)(以下简称新版规则)已于2025年7月28日发布,新版规则自2025年8月15日起实施。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》(CNCA-C09-01:2023)不再适用移动电源、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。 为此,中国质量认证中心(以下简称CQC)依据认监委第15号公告、新版规则和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要求,制定了CQC-C0902-2025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移动电源、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(试行)》,现将细则制定及相关实施要求通知如下: 一、 CQC-C0902-2025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移动电源、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(试行)》与原CQC-C0901-2023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》针对移动电源、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产品认证要求的主要差异: 1. 增加对生产企业关键工序的明确要求; 2. 调整认证模式为:型式试验+初始工厂检查+获证后监督; 3. 调整OEM和ODM的派生要求; 4. 修改生产企业分类原则; 5. 型式试验样品由原有的企业送样调整为由CQC或实验室从生产现场抽样; 6. 要求企业及相关机构在抽样与测试环节必须同步进行完整视频记录,型式试验完成后,实验室应对试验后样品进行妥善保存备查; 7. 删除“利用生产企业自有检测资源”; 8. 修改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内容; 9. 增加生产现场抽样检测; 10. 调整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。 二、 执行新版实施细则的要求 自2025年8月15日之日起,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》(CQC-C0901-2023)不再适用移动电源、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。认证委托人可按照新版实施细则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移动电源、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(试行)》(CQC-C0902-2025)申请认证,CQC将按照新版细则实施认证并颁发认证证书。 三、 已获认证证书的转换 此前已经颁发的旧版规则/细则且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,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、产品变更、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。 https://www.cqc.com.cn/www/chinese/c/2025-08-12/599144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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